如果外貿公司收到超出控制范圍的發票,能否收到出口退稅
最近,外貿公司收到的失控發票比以前更多。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就會出現一系列與稅收有關的問題,包括出口退稅,這將使外貿公司陷入困境。
案例
去年9月至10月,浙江某外貿公司向美國出口了11批拉桿箱,累計出口金額78.7萬美元,進貨額455.8萬元,進項稅額為77.5萬元,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過認證,退稅率為15%。 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已辦理出口退稅,退稅額為68.40,000元。 WJ Travel Bags Co.,Ltd.的供應商向公司發出的特殊增值稅發票后來被該供應商所在的國家稅務局列為失控發票。外貿企業自愿退還了退稅款。公司購買的發票列為失控發票。他們將遇到哪些與稅收相關的問題?如何正確解決呢?
分析
失控發票是丟失了黃金稅卡被盜的防偽稅控公司和未分類為防偽稅控公司的未開具的特殊增值稅發票異常帳戶未能按照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繳稅。
可以對失控的發票進行出口退稅處理嗎?在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中,沒有規定類似的失控發票可以用作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憑證,但兩者的原則是相同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理在黃金稅收項目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中發現的特殊增值稅發票涉嫌違法行為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1條第2款被歸類為“認證后失控”,“認證后失控”的發票不得用作進項增值稅的抵扣券。經稅務機關檢查后,確認是技術錯誤造成的,由稅務機關負責,可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券使用;在出口退稅的實踐中,也要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發現特殊增值稅發票失控,則暫時不能用作出口退稅證明。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后,允許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和技術失誤而產生的商品用作出口退稅憑證;那些不是由于稅務部門的責任而由非技術性錯誤引起的,不能用作出口退稅證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六條規定,如果辦理了出口退稅,使用相關的增值稅發票進行審核和共同檢查信息審核后,如果發現原始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明信息已用于審核和處理出口企業對出口貨物的退稅(免稅),退稅(免稅)必須立即收回。因此,外貿企業自愿退還退稅是不適當的。
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例如稅務機關將供應商的下落列為異常賬戶,這會引起問題,或者包括已提交但尚未支付的特殊增值稅發票稅務對于失控的發票等,經相關稅務機關核實后,區縣稅務機關將出具書面證明。稅務機關拒絕承認和糾正錯誤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如果是技術錯誤,則地區/縣稅務機關會在獲得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的驗證后簽發書面證明。
由于非技術錯誤導致使用非稅務機關控制的發票申請退稅,這是未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稅(免稅)憑證的情況。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和服務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39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和服務不能由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按照規定申報或未填寫增值稅退稅(免稅)證明書,增值稅免稅一般是適用政策。當然,這里的增值稅退稅(免稅)憑單包括一張特殊的增值稅發票,并且必須合法有效。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和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了補充規定。第三條免稅出口貨物和勞務的申報直接購買的貨物,應當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購買證書。失控的發票不是合法有效的購買證書,這意味著無法聲明免稅。如果不能宣布貨物出口免稅,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和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第11條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一般視為對國內銷售商品,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務征收相同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賣方申報的失控增值稅發票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2008〕1009號)。 ),外貿企業取得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處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賣方已申報并繳納了增值稅。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簽發書面證明并通過檢查系統。答復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失控發票可以作為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的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可以將其與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進行比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2條(三))有關稅前扣除管理的規定,發票驗證。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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