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個體工商戶提供的免費資金應視為銷售和繳納增值稅
通常,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免費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針對一般公眾的單位除外,應視為銷售和有償增值稅。現在,我將再次與小雯老師討論。由于級別有限,如果有問題,請海涵,請糾正我。
通常,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免費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針對一般公眾的單位除外,應視為銷售和有償增值稅。現在,應將個體工商戶提供的免費資金的使用視為銷售,下面討論增值稅支付的主題。
一、政策法規
除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自由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外,公益事業或一般公眾除外,應當按照規定視為銷售和繳納增值稅。
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免費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針對一般公眾的單位除外。根據規定,他們也應被視為銷售人員并應繳增值稅。
注:增值稅中的“個人”一詞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增值稅法律,法規中提到的其他人是自然人。
例外:其他人免費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不受視為銷售聲明和增值稅的約束。
二、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成都如意咨詢服務部(個體經營)是增值稅改革后的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 2018年5月1日,其向吉祥公司借款300萬元,可免費使用5個月。是否需要根據認定的銷售額支付增值稅?
[案例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啟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第十四條“附件一: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辦法》規定,下列情形被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
(一)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免費服務,公益事業或公眾除外。
... ...
根據上述規定,免費提供公益事業以外的服務或面向公眾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將增值稅銷項稅認定為銷售服務。
因此,成都市如意咨詢服務部免費借用了吉鄉公司300萬元,其利息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要求。 《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辦法》(財稅[2016] 36號)認為《附件1:營業稅改增值稅實施辦法》第44條的規定為銷售,應申報增值稅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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