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計 普通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指南]:普通合伙人是什么意思?普通合伙人是指對合伙企業(yè)中合伙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合伙法》規(guī)定……
普通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普通合伙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于合伙企業(yè)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 《合伙法》規(guī)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公益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普通合伙人的權利
(1)運營控制權。普通合伙人對基金事務具有足夠的管理和控制權,并有權代表合伙基金簽署外部法律文件,并且是有限合伙企業(yè)的核心。根據(jù)美國《有限合伙法》(第405節(jié)),合伙協(xié)議可授予所有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以指定的方式單獨或以其他方式,對任何類型的有限合伙人單獨或完全行使表決權。
(2)收取年度管理費。普通合伙人通常從其管理的合伙基金總額中收取5%至3%的管理費1.。該管理費主要由普通合伙人用來管理基金。日常費用,例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3)分享基金投資收益的權利。協(xié)議通常規(guī)定,普通合伙人投資基金總資本的大約1%,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大約20%。當然,如上所述,股份基數(shù)通常是減去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額,有時甚至是減去基準收入后的余額,收入是根據(jù)該基金所有投資項目的總和得出的。
2、普通合伙人的義務
(1)出資義務。普通合伙人通常需要提供基金總資本的1%。盡管這一1%的比例相對較小,但由于基金的總資本很大,對于個人普通股合伙人,這不是一個小數(shù)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資的目的是使他們和有限合伙人分擔風險,并防止他們承擔過多的風險。
(2)對合伙企業(yè)債務的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事務的運作和控制。為保護與基金互動的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普通合伙人應對合伙基金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對普通合伙人構成了強大的約束,使他們能夠真正履行其對合伙基金運作的信托義務和責任。 ,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該基金的名義籌集大量債務。
(3)信息披露義務。普通合伙人應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該基金的財務報表,提供有關該基金投資的企業(yè)的價值和年度發(fā)展的報告,并邀請該有限合伙人參加參加該基金的年度會議。
(4)普通合伙人的信托責任。在普通法體系中,公司董事和經(jīng)理對股東承擔信托責任,而控股股東對小股東負有信托責任,然后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進行風險投資。在基金中,作為基金經(jīng)理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負有信托責任?《美國統(tǒng)一合伙法》第404(A)條規(guī)定了合伙人的行為標準,并以此行為標準確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責任。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信任關系,普通合伙人對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合伙企業(yè)負有信托責任。
信托義務包括有限的忠誠義務和謹慎義務。根據(jù)信托法的原則,忠誠義務要求受托人克制自己的行為,不得將信托用于自己的個人利益,也不要使自己處于受托人的職責與個人利益或利益沖突的位置。以他為代表的第三方的利益。作為風險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置于與基金資產(chǎn)或受益人利益相抵觸的位置。注意的責任主要是不要有嚴重的疏忽或魯re行為,故意的瀆職行為或非法行為。合伙協(xié)議不能排除謹慎的義務,但可以合理降低其標準。我國《信托法》第25條規(guī)定了受托人的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
(5)遵守有限合伙協(xié)議的義務。如上所述,為了限制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各種機會主義行為,合伙協(xié)議對各種機會主義行為設定了一些具有約束力的條款,普通合伙人可以接受,普通合伙人必須遵守協(xié)議,并且不得違反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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