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網校認為,門窗不屬于國稅發[2002]117號文所說的“自產貨物”,不能按照117號文的規定單獨征稅。相反,它們應該被視為混合銷售并全額繳納增值稅。(從門窗年收入和安裝費收入來看,門窗收入遠大于安裝費收入);
因此,如果加工安裝了門窗,會計分錄如下:
1.購買原材料時:
借:原材料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結轉成本時:
借:生產成本
貸款:原材料
2.成品入庫并銷售出去:
借:成品
貸:生產成本
3.外向銷售
借方:銀行存款(現金)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并行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項:成品
在月末或年末,結轉利潤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本年利潤
借方:本年利潤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看了上面這篇關于網校,的文章,你知道現在如何寫關于門窗加工和安裝的條目嗎?如果有不同意見,也可以和我們會計老師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