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持有《就業創業證》(注明“自謀職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謀職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謀職業稅收政策”)并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36個月,下同)按每戶每年12000元的限額抵扣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當年應繳納的增值稅。最高定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