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允許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關于進項稅額減免和退稅的會計處理,先舉個例子:
甲公司(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2021年1月“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0萬元(無期初結轉抵稅額);假設沒有其他因素影響增值稅。
那么在1月末,A公司不需要結轉和計提應交增值稅,但可以進行如下結轉(套期保值)分錄(本文以銷項稅和進項稅為最終明細科目;如果在手工賬套或電子賬套中設置為“應交增值稅”下的欄目,則“應交增值稅”本身的層級已經抵銷,不需要再做銷項稅和進項稅對沖分錄)
借方: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100萬。
貸:應納稅款——,增值稅(進項稅)100萬。
這樣,“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為200,000元,為剩余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的,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進一步抵扣。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此“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借方余額為200,000元,年末可結轉下年使用,無需其他會計分錄。
此外,2019年4月1日起,試點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制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海關總署第3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在取得已退稅款后,應相應減少當期免稅額。因此,若甲公司上述“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的借方余額200,000元為120,000元,則取得“留抵退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12萬元。
貸款: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12萬。
至此,甲公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借方余額相應調整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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