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市場監管領域查處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和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二條根據《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小作坊、餐館、雜貨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規定》辦理。
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餐館、雜貨登記證的,處200元罰款;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無證經營的,經營額無法計算,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等情形。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罰款。
第四條對于一般無照經營:無證經營不滿6個月、經營額不足10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且經營額不足10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超過12個月且經營額不足10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對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大型無照經營行為:經營額不滿10萬元,但經營場所200平方米以上(生產企業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從業人員15人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7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對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10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不滿70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7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按照無證經營時間處罰:無證經營的
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生產銷售不合格、有毒有害的食品;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一類醫療器械和醫療衛生材料。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娛樂場所無消防通道、消防設施。
威脅公共安全:生產、銷售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
破壞環境資源: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性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
附:無證經營處罰裁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