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勞動保障關系到安全生產和煤礦職工的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大以來,經過各方共同努力,在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管理、保障煤礦職工權益、提高煤礦職工素質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違法使用勞務派遣、被派遣勞動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井下作業人員工作時間長等問題依然突出,與新時代煤礦職工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還有很大差距。為進一步規范煤礦勞動用工,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增強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是規范勞務派遣用工
(一)逐步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煤礦井下崗位是煤礦企業的主要業務崗位,不允許勞務派遣。各地區要摸清本轄區煤礦企業勞務派遣基本情況,制定詳細方案,按照保安全、穩就業的相關要求,在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采取變更勞動合同方式有序定向用工或轉崗,推動煤礦企業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勞務派遣。
(二)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煤礦企業要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實施的規定,嚴格控制非主營業務崗位的勞務派遣數量和比例。到2021年底,比例控制在職工總數的10以內,派遣工納入統一管理和培訓。
第二,規范員工工作時間
(三)規范井下工人的工作時間。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井下工人工作時間過長,得不到合理的休息。各地區要推動煤礦企業提高礦井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力開發應用煤礦機器人,實施“一優三降”,鼓勵有條件的煤礦積極推行“四六”工作制,縮短井下單班作業時間,降低勞動強度,加強勞動保護,改善作業環境。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制定職工工作時間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其中,井下工人每天的工作時間(包括從井口到工作地點的往返時間等。)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煤礦企業安排井下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依法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
(四)鼓勵逐步取消夜間工作。各地區要鼓勵有條件的煤礦企業通過優化采掘設計、改善勞動組織、更新裝備技術等方式減少夜間作業,逐步實現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取消夜間作業。對取消采煤掘進夜班的煤礦,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第三,提高員工的工資福利
(5)引導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各地區要積極引導煤礦企業
第四,提高員工素質
(6)加強人員崗位匹配。各地區要將煤礦從業人員素質與崗位要求相匹配,推動煤礦企業讓好人員入關。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等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井下作業人員和群眾性安全監督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學歷、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具備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要加強崗前和在崗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七)逐步實現“企業進學校”。各地區要結合實施高危行業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推動煤礦企業加強校企合作,大力推進訂單培養、委托培養、聯合辦學、定向專業培養,開展對招用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到2021年底,基本實現“進企業、進學校”,變招聘為招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研究制定本地區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的具體實施方案,指導督促轄區煤礦企業結合實際制定規范勞動用工的方案和措施。同時,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教育,嚴格監督檢查和聯合執法,鼓勵和引導職工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在妥善安排職工和保持隊伍穩定的前提下,落實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的要求。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勞動紫雪樂嘉社會保障處
國家能源局薛樂家全國總工會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