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規定(財稅〔2016〕23號),
(3)破產資產的處置。
1.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債權和應收投資時,按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收債權或應收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并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2.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應按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