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以公允價值達成的,在滿足確認已售出商品收入的條件時,以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并將回購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
第二,售后回購銷售商品本質上是一種融資交易。銷售商品一般不應確認收入。收到的錢應確認為負債。如果回購價格高于原售價,其差額應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會計處理應如下:(假設存貨成本為800萬元)
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170萬。
貸款:庫存商品調用8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萬(1400 * 0.17)。
其他應付款200萬。
假設售后回購期內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的差額按直線法按月計提,則每月利息費用應為:(1400-1000)/5=80萬元。
一月份利息費用的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改為棗和戰斗機源80萬。
借款:其他應付款80萬元。
其他月份應計利息費用的會計處理同上。
回購商品時的會計處理
借:800萬商品庫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38萬(1400 * 0.17)。
其他應付款600萬(200 5 * 80)
借款:銀行存款16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