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計時間:9月14日至10月11日,獎勵領取時間:9月15日至12月31日。
2.只有馬赫戳充值兌換,不在活動范圍內,需要在商城消費。
3.當天的消費數據會在第二天中午從11:00導入到12336000,期間不能領取任何獎勵。
4.商場送禮算在送禮人的賬上。
5.50001積分最高獎勵為2選1,一經選擇,不可更改。兌換后可交易的會員積分是一種常見的營銷模式,積分可以兌換商品,也可以打折購買。如果積分直接抵扣現金最受客戶歡迎,那么對于公司來說,該如何處理賬目?
問:我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有一套積分。顧客每購買一批商品,就可以獲得積分。比如A公司購買1萬元商品,可以獲得1000元積分,可以從貨款中扣除。A公司這次采購10000元的商品,我公司給A公司開10000元的發票。下一次A公司購買10000元的商品,最后一筆積分1000元,用來沖抵1000元中的貨款。實際付款9000元時,我司開具10000元發票,再開具1000元紅字發票。請問我們公司的這種做法正確嗎?如果不能,有沒有其他更好更合理的辦法?具體怎么操作?賬目怎么處理?答:會計準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積分兌換和積分支付貨款有特別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同時向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商品取得的貨款或應收款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先作為遞延收入,在客戶兌換積分或未兌換時結轉至當期損益。無論是在向客戶發放積分階段,還是在向客戶兌換積分階段,企業都要按照向購買者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提取銷項稅,但當客戶的積分到期時,就不需要提取銷項稅了。賬目怎么處理?1.首次購買萬元商品獲得的1000元積分為1000元,計入遞延收益;銷售收入=10000/(1 13)-1000=7849.56元計入主營業務收入,銷項稅額=10000/(1 13)13=1150.44元。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1萬元:主營業務收入7,849.56遞延收入1,000元應交稅費33,354元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50.442。第二次購買沒有獎金,第二次購買10000元的商品,獎金沖抵1000元。遞延收入按含稅銷售價格扣除1000元,增值稅仍按原價處理。然后賬務處理如下:借:9000遞延收益1000貸:主營業務收入8849.56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150.44第二次購買仍有獎勵積分的,第二次購買價值10000元的商品,積分沖抵1000,遞延收益按含稅銷售價格沖抵1000元。同時支付9000元收取確認900分,增值稅仍按原價處理。此時賬務處理為:借記:9000遞延收益1000(積分沖減1000,沖減遞延收益1000);貸:主營業務收入7949.56遞延收入900(銷售收益分900,遞延收入增加900),應交稅費3354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