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小奇想表達自己的觀點。(如有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前提:
首先,定金合同本身必須合法有效(根據《民法典》第587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那么,當消費者忘記支付定金時,商家通常會以消費者違約為由扣除定金,并要求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這時候,問題來了。消費者是否違約?
再來看違約責任的行為。
據此,“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余款”在遲延履行中視為遲延支付更為妥當。在這種情況下,商家作為債權人,有要求通知的義務。如果商家沒有要求通知,我認為不能簡單地認為是消費者違約。所以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結論:
1.商家通過短信、淘寶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費者。——此時商家履行了提醒義務,消費者未支付尾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商家可以扣除定金。
2商家沒有通過短信或淘寶提示告知消費者。此時商家未盡到提醒義務,消費者未支付尾款,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商家無理由扣除定金,商家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一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及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要求消費者支付尾款。
Ps:這時候大部分商家都會說“你買的時候,我已經在規則里寫下定金了,你自己答應的。現在你翻臉不認人。”但顯然,違反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是無效的,不能產生抗辯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無效)
附上當時我和客服的對話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