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基于商業信譽向客戶進行的賒銷形成企業應收賬款。當應收賬款發生減值時,需要計提壞賬準備。但當債務人破產、解散或死亡時,可以認定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即有充分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時,就需要核銷壞賬。那么核銷后的壞賬如何處理呢?
當發生減值時(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大于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需要計提壞賬準備:
借方:信用減值損失
貸款:壞賬準備
壞賬轉回(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增加時,在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內轉回):
借方:壞賬準備
信用:信用減值損失
核銷壞賬(企業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后,有充分證據表明在以后期間無法收回的):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已核銷的壞賬在以后收回: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壞賬準備
同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賬款。
稅法上,企業計提壞賬準備時,相應的信用減值損失并未實際發生,因此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需要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整。債務人破產、關閉、解散、依法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等發生壞賬損失時,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有確鑿證據證明其無力清償債務;與債務人達成的債務重組協議無法收回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后,允許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但需先向稅務機關申報,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如有效的外部證據、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據等。也就是說,現在確定無法收回的壞賬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可以稅前扣除。
已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后期收回的,應計入收入(不同于會計處理),繳納稅法上的企業所得稅。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調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