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法規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繳納首期保費一般被視為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而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投保人將很難按照合同約定持續繳納保險費。特別是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的壽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因此,《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滿60日或者滿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是否給付,不僅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會導致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被保險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被保險人支付人身保險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