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基于“留抵退稅”政策而調減留抵稅額,即減少“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基于紅字發票而沖減進項稅額,乃是對于已確認購進業務之修正,而非新發生不得抵扣項目(所謂“進項稅額轉出”乃是稅法、申報術語),也應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此二項目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核算;當然,其實結果沒有太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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