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有三種方式:買賣、交換和贈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之后,第36條略有發展,將轉讓方式界定為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具體包括:1。買賣作為最廣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以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對價。因為“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買賣”。下面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其實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所以“轉讓”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當“轉讓”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時,它包括一切以變更權利主體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當“轉讓”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時,它與買賣有著相同的含義。2.還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是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買賣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溢價的支付是平等進行的,而以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時,先支付溢價,清償的債務視為已支付的溢價。3.交換如果以交換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款,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財產權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以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財產權利。4.股票定價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類似于買賣和交換。類似于買賣是因為土地使用權是用來定價的,價格就像買賣的價格;類似于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是用來入股的,得到的股份就像其他財產或者特定的財產權利一樣。5.合建在房地產開發中,合建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屬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以合作建房為目的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為股權;如果沒有成立獨立法人,但加了名字,甚至不加名字,在共建合同中只分配了合作各方的產權,那么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就是房屋建成后的產權。因合建進行產權分配后,原土地使用者雖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和房屋占用面積、公共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但不再擁有原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一種特殊的交換形式,即土地使用者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6.贈與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贈與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沒有直接對價,不需要支付價款或者提供產權作為相應條件。但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附加其他條件。例如,當土地使用者將土地授予學校時,土地用途可能僅限于教育目的。7.繼承當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時,土地使用者的死亡將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當土地使用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該主體在合并或分立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存在直接對價,但可能存在間接對價。例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中,新公司繼承原公司的財產,同時也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通過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來體現。官方電話官網向TA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