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10抵減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和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追加抵銷=上期期末追加抵銷余額;當前附加偏移-當前減少附加偏移
2.對按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再追加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和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追加抵銷=上期期末追加抵銷余額;當前附加偏移-當前減少附加偏移
3.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以及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扣除。
納稅人從事貨物和勞務出口,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分割的進項稅額,不得預提和抵扣,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出口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及跨境應稅活動當期銷售額合計。
4.納稅人應按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應納稅額),并按下列情況加計扣除稅款:
(一)扣除前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應扣除的加計扣除項目全部結轉下期扣除;
(2)稅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稅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扣除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注意事項】
1.增加的扣除額只能用于抵扣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2.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可加10抵扣應納稅額,不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可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還包括2019年4月1日后稅率為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2019年4月1日后尚未抵扣的預購不動產應抵扣的進項稅額,農產品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客運計算扣除的進項稅額。
[填寫申報單]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扣稅表)
納稅人應先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款抵扣表”(稅款抵扣表),并聲明可以根據稅款抵扣情況和抵扣前應納稅額自動計算抵扣后應納稅額。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有可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的加計扣除額的,應與已扣除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具體公式如下:
主表中第19欄一般項目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月數-實際抵扣。
主表中第19欄“應退項目”為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退項目”為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應退項目”為月數-實際抵扣。
[會計處理]
生產、生活服務業的增值稅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按照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當期可抵扣金額全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根據應交稅金,借記“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根據加計扣除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未全部抵扣的當期可以抵扣抵扣,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一個輔助賬戶。
加減輔助賬戶(僅供參考,無強制要求)
【案例一】(以下案例資料來自廣東稅務信息)
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從事咨詢,符合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條件并已向《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申報。2019年4月,期末余額未加,未減。5月份銷項稅50萬,進項稅20萬。這一期間沒有投入轉移。
稅前應納稅額=50-20萬=30萬元。
加減本期發生額=20萬10=2萬元。
加減本期可抵扣金額=0 2萬-0=2萬元,抵扣前應納稅款30萬元。因此,加減本期實際可抵扣金額=2萬元。
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加抵扣=50-20萬-2萬=28萬元。
[會計處理]
借方:應納稅款未繳納增值稅30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28萬。
其他收入20,000
[填寫申報單]
1.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扣稅表):
第6行第2欄“本期發生額”,第4欄“本期可抵扣額”,第5欄“本期實際可抵扣額”應為20,000元,期末余額為0。
2.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一般項目”和“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為50萬元,第12欄進項稅額應為20萬元,第17欄可抵扣稅額合計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應為20萬元,以抵扣本期實際抵扣稅額。
[案例2]
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符合進項稅額加減條件,從事餐飲業。2019年4月,期末余額未加,未減。2019年5月銷項稅額60萬,進項稅額55萬。在此期間沒有投入轉出。
稅前應納稅額=60萬-55萬=5萬元。
加減本期發生額=55萬10=5.5萬元。
本期加扣可抵扣金額=0 5.5萬-0=5.5萬元,抵扣前應納稅額為5萬元。
所以本期實際扣款加扣=5萬元。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加抵扣=60萬-55萬-5萬=0元。
加減期末余額=加減本期可抵扣金額-加減本期實際可抵扣金額=5.5萬-5萬=5000元。
[會計處理]
借方:應納稅款未繳納增值稅50000元。
貸款:其他收入5萬。
未全部扣收的當期可扣收5000元,結轉至2019年6月“扣收扣收期末余額”,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輔助賬。
[填寫申報單]
1.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扣稅表)
第6行第2欄“本期發生額”,第4欄“本期可抵扣額”,第5欄“本期實際可抵扣額”,第6欄“期末余額”應為55000元。
2.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一般項目”和“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為60萬元,第12欄進項稅額應為55萬元,第17欄可抵扣稅額合計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應為55萬元,以抵扣本期實際抵扣稅額。
[案例3]
對于一個服務業的普通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2019年5月,一般應稅項目銷項稅額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其中,前期已抵扣并追加的一批取暖設備轉入職工福利,進項稅20萬。上期結轉加扣余額為5萬元。
加減本期發生額=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10=100 10=10萬元。
本期加減減額=本期轉出進項稅額 10=20 10=2萬元。
本期加減抵銷=上期期末加減抵銷余額-本期加減抵銷=5 10-2=13萬元。
扣除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移)=120-(100-20)=40萬元。
本期加計扣除可抵扣金額13萬元,扣除前應納稅額40萬元。
所以本期實際抵扣等于13萬元。
應納稅額=扣除前應納稅額-本期實際扣除額=40-13=27萬元。
[會計處理]
借:應納稅款未繳納增值稅40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27萬。
其他收入13萬。
[填寫申報單]
1.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明細):
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萬元,2019年5月期間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5欄,計算第13欄。
2.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扣稅表):
將上期期末加扣的余額5萬元作為“期初余額”,本期加扣的10萬元作為“本期發生額”,2萬元作為“本期減少額”。“當期免賠額”應為13萬元,“實際免賠額”等于“當期免賠額”13萬元。
3.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第11欄銷項稅額、第12欄進項稅額、第14欄進項稅額、第17欄可抵扣稅額合計、第18欄可抵扣稅額合計應填寫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