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6)》附件3,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核心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不高于支付給機構的貸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不超過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非企業貸款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扣除。鑒于我國目前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國內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除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符合小額零星交易的個人外,需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統一貸款雖然免征增值稅,但還是要取得免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利息稅前扣除有很多限制。除了上述的利率水平和發票問題,還需要考慮股東的全額出資、資本化和費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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