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同意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應當采用票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銷、分散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存款是次要的。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失。
2.定金的設立是切實可行的。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在沒有實際交付定金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約定了定金,定金擔保才能成立。只有當合同當事人實際向對方交付定金時,定金才能成立。
3.押金是預付的。
只有在合同成立并交付后才履行,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所以押金是預付的。
4.押金有雙重保障。
即合同雙方的債權同時得到保障。也就是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定金就會喪失;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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