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計提應付利息,但未取得發票,計入財務費用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查的時候告訴我們,沒有實際支付,利息是不能稅前扣除的。是這樣嗎?
【回答】
《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三十八條規定,不超過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非企業貸款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不計入賬面發生額;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按權責發生制計提的利息不得超過按本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的發票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未取得發票的,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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