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單位和個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采用簡易計稅。一般可以開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自己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其中,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超過10萬元,但當期扣除銷售不動產后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征收率為3;適用3預提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不征收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計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個扣繳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預繳增值稅減1個扣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