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會計分錄:借方: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收款方式:銀行存款;貸:應收賬款。商品已經發出并已辦理收款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企業不確認收入。借:發出商品;貸款:庫存商品等。
如果增值稅負債已經發生
借方:應收賬款等。
貸:應交稅費和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托收承付是指收款人根據購銷合同,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貨款,付款人向銀行確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收取、承兌和結算的貨幣必須是商品交易和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提供的貨幣;不得對代銷、代銷、賒銷商品的貨款進行收款、承兌和結算。
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須是經營管理良好并經開戶銀行批準的國營企業、供銷社和城鄉集體工業企業。
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雙方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托收和承兌的類型
異地收付結算資金的匯款方式分為郵件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擇。郵件和電報結算憑證一式五份。第一聯是收款人銀行給收款人的收據;第二聯委托收款憑證是收款人委托銀行辦理托收付款后的收款憑證;第三聯支票憑證是付款人向銀行支付貨款的付款憑證。第四聯托收通知是收款人銀行在款項收妥后給收款人的托收通知;第五條承兌(付款)通知是指付款人的銀行通知付款人按期兌付的承兌(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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