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見以下規定:
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5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抵扣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組織開展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開認定,非獨立核算的異地分支機構應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2.回收經營單位應當親自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
(2)銀行執照;
(3)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所、倉儲場所租賃合同(復印件);
(4)收回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財務會計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進行實地審核,如情況屬實,應認定其免稅資格,并在綜合征管上加載免稅標志。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回收經營單位,通過指定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等機構支付現金收購城鄉居民個人廢舊物品。
五、回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向城鄉居民個人(不含個體經營者)和非經營單位收購廢舊物資的回收經營單位,可按以下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齊全、真實,不得涂改;
2、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金額一致;
3、應按規定全部聯合一次性開具,并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當逐一發行,不得由多個賣家發行;
5.如實填寫賣家身份證號,收款人在購貨憑證上實名簽字;
6、收購憑證僅限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回收經營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購買憑證的具體辦法。
六、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兼營其他應稅商品的,應分別核算免稅商品和應稅商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準確的,不得免征增值稅;回收經營單位應當對廢舊物資按大類進行單獨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臺賬,逐一記錄廢舊物資的購銷和儲存情況,并在購銷業務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回收經營單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經營單位在納稅申報期內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
八、對回收經營單位確有虛開廢舊物資發票的,除依法處罰外,將取消其免稅資格。
九、為加強對回收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管,總局決定使用防偽稅控廢舊物資發票開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具體實施辦法另行通知。
十、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廢品企業、廢品企業銷售廢(廢)料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