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就是食堂對外承包,承包的收入就是其他業務收入。相應的,一些費用計入其他業務費用。
詳細列表如下:
1.收取水電費時,借記:其他應收款——某食堂,貸記:銀行存款(現金)/待攤費用;
2.折舊計提折舊計提的方法和金額記入“累計損益費用”科目,借:折舊費用,貸:累計折舊;
3.收取水電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貸記:其他應收款——XXX食堂;
4.收取折舊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借記:折舊費(金額以負數表示);
5.如果以上兩項費用同時收取,則三、四、二項合并完成渣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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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商需要什么資質?
1、承包人以承包人的名義,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承包人的經營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承包人的財務核算;
3.承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應以承包人的利潤為基礎。根據后一種方法優于前一種方法的原則,判斷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關鍵要看是否符合財稅[2003]16號文件中的三個條件,而不是看承包方是否取得營業執照。
根據上述方案,雖然承包人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但如果將承包人的經營收入和支出納入承包人的核算,承包人不僅無法繳納承包費的營業稅,還要對承包人的包括稅收在內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風險很大,因此上述規劃方案實際上并不可取。
其次,需要考慮承包食堂后納稅人的確定。需要明確的是,食堂是否承包,涉及到營業稅和所得稅。唯一的區別就是納稅人可能不一樣。
承包前主要看食堂是不是獨立核算單位,企業還是食堂本身就是納稅人。
承包后,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承包方或承租方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并定期向承包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方應對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收益納稅。
也就是說,承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其經營收入和支出納入企業或食堂核算的,納稅人的確定與承包食堂前相同,其內外部勞務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也與承包前相同。承包方取得營業執照、自主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的,以承包方為納稅義務人,其在國內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