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處理:1。當事人協商處理爭議的,可以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2、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3.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由本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請求和理由。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當面報告,并附協議書。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當面報告,并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