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經營過程中銷售商品的業務,在對其進行賬務處理時,應注意該商品的收入是否已經確認,以及如何進行相關的會計分錄。
銷售商品的業務分錄
一、銷售商品的一般業務
在處理已售商品的相關賬務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已售商品的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商品采取收款驗收的方式銷售,收款手續辦理完畢時需要確認收入。
以交付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在開具發票、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貨款提貨是指買方根據企業開具的發票支付貨款并取得提單。
這樣,如果買方已經支付了貨款,同時取得了提單,但企業沒有交付貨物,那么賣方只保留了貨物所有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貨物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買方。一般情況下,應在開具發票賬單并收到款項時確認收入。
1、銷售收入在確認時:
借方: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二、已發出但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的認定。
如果企業銷售的商品不符合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五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就不應該確認收入。
同時,為了單獨反映已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這時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會計科目。本科目核算一般銷售模式下,已發出但尚未確認的商品成本。
1.發出商品且不能確認收入時,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2.發出貨物時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確認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方: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出商品且能確認收入的,應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結轉發出商品的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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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關于銷售商品的會計分錄。更多消息請關注河南人事考試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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