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客戶咨詢銷售空調帶的安裝業務。他們應該收到什么樣的發票才算合規賬單?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的基本情況總結如下:
空調銷售和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的,按照銷售的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取得什么樣的發票,整體把握的一個原則是看公司主營業務。
如果是銷售安裝空調的建筑企業,由于建筑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建筑勞務,該業務就按照“建筑勞務”繳納增值稅。實際操作中,無論空調價格占總價多少,都可以取得建筑服務發票的9。
如果是供應商銷售空調并安裝,由于供應商的主營業務是銷售商品,該業務就按照“銷售商品”繳納增值稅。實際操作中,不考慮空調和安裝的價格,取得所售商品13的發票即可。
如果是自產自銷空調并安裝,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1號》
1.納稅人銷售裝配式房屋、機器設備、鋼結構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勞務應當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這種業務屬于特殊的混合銷售,需要單獨核算,單獨繳納增值稅。銷售的貨物支付13沒有問題,但是安裝服務的適用稅率沒有明確規定。
直到2018年第42號公告出現,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應單獨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征稅.
因此,銷售自產商品和提供安裝服務時,應取得13張銷售發票和3張安裝服務發票。
取得什么樣的發票,主要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合作單位的主營業務。財務人員可以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參考上述情況,結合具體業務情況獲取合規票據。
聚焦財稅(劉洋洋)
本文為焦點財稅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注明來自焦點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