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行內部承包(租賃)經營方式過程中,凡承包(租賃)者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收取承包(租賃)者定額上交承包(租賃)費收入的,屬于企業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取得勞務收入的納稅范圍,應按“服務業“中的“租賃業“稅目繳納增值稅。
企業實行外部承包(租賃)經營,其向承包(租賃)者收取的承包(租賃)費,屬于經營租賃的應稅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繳納增值稅。
承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承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分兩種情況: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該是“納稅年度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必要費用”,或者可以理解為是“企業的會計凈利潤-必要費用+可能每月領取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