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做暫估入賬,搞不好要惹上麻煩!
暫估入賬別瞎用!不但涉嫌虛增成本,甚至有偷逃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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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估入賬是什么
“暫估入賬”其實是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一種體現。
簡單來說就是業務已經發生了,但是“票”還沒到,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為了反映企業真實的業務情況,就只能“暫估入賬”了。
那么暫估入賬又是怎么被玩壞的呢?
看到了吧,這就是典型的“濫用”暫估。我們都知道,要想降低利潤少交稅,途徑無非兩種:
1、降低收入;
2、提高成本費用。
收入需要通過開票系統開具發票,因此,相比隱瞞收入而言,提高成本費用就顯得更加簡單易操作。于是,暫估就這么被玩壞了
這樣的暫估成本,往往會涉嫌虛增成本,更是有偷逃稅風險,嚴重的甚至會坐牢!
采購入庫的存貨暫估入賬
采購業務里,暫估入賬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問題,因為采購入庫和發票的實際收到時間往往有時間差,月底的時候,需要財務根據入庫單或者合同確認存貨,暫估入賬。
舉個例子
A公司購進一批商品,合同約定材料價格共計1,130元(包含增值稅)。公司預計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為13。原材料現在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
1.暫估入賬
當月入庫未收到發票,月底時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成本,應進行暫估入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暫估 1000
2.按照規定,暫估入庫要在次月月初紅字沖回,但考慮到發票取得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加大財務人員的工作量。
因此,在實際工作當中一般是在收到發票時再作沖回處理。
會計分錄如下:
1)紅字沖回暫估入庫
借:庫存商品 -10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暫估/無票 -1000
2)收到發票,作常規入庫處理(如果進項不能抵扣,或者是普通發票則沒有稅額)
借:庫存商品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1130
總結: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
在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是還沒有辦理竣工決算的時候,要不要暫估入賬呢?
會計上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此種情況應按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稅法上的規定: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但是會計準則上,并沒有明確具體的估值法方式,稅收上,要求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實際上,稅收上估值可能小于會計估值。比如,資本化的利息,就不會包含在合同金額中。
實務處理時,會比較復雜一些,具體需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跨年暫估入賬
跨年“暫估入賬”其實只是前述暫估中的一種特殊的情況,可以比照處理,但由于跨越年度了,會導致一些會計科目發生變化,其會計處理如下:
1.跨期取得的發票未在當年確認費用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跨期取得的發票,費用已經在上年做了預提:
預提分錄: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
01、在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發票的,沖銷預提費用的科目,然后正常做費用即可,這樣匯算清繳是不用做處理的。
02、在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的發票,需要先做納稅調增,待發票取得時做沖銷預提費用的分錄。
假設2021年12月B公司購進貨物未取得發票,根據入庫單(不含稅金額100萬元)暫估入賬。(單位:萬元)
1)暫估入賬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暫估 100
2)當期銷售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3)2022年5月31日匯繳之前取得發票120萬元(不含稅金額),先沖銷之前暫估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暫估 -100
4)根據取得的發票金額據實入賬
借:庫存商品 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6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135.6
5)由于去年少暫估,導致少結轉20萬元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
貸:庫存商品 20
6)由于去年少暫估,導致少轉20萬元成本,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25=5
7)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1、暫估入賬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財會〔2016〕2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
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其購進貨物相關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貨物的成本價。所以,小規模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中應當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2、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稅總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劃重點:
1)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未實際發生的不得扣除;
2)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扣除;
3)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發票。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環節,暫估入賬成本費用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這一點,可以避免后期多繳納稅款的情況發生。
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么?
1)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的,可以在發生的當年稅前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能取得發票的,不得在當年稅前扣除。
2)未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4、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該如何處理?
稅總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從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結論:
1)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可以追溯到發生年度扣除,但追補期不得超過5年;
2)如追補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