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購入生產設備的會計分錄
1、購進商品: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現金 /應付賬款
2、銷售商品:
借:應收帳款 /銀行存款 /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已銷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稅〔2008〕170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也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了界定,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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