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A公司提供200萬元的原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電腦,加工費用為50萬元。電腦已經加工完畢并驗收入庫,加工費用以銀行存款支付。
B公司在加工過程中,消耗本公司原材料10萬元,應付加工工人工資10萬元,應交增值稅6.5萬元。
A公司為委托方,B公司為受托方。
。ㄒ唬〢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首先,A公司向B公司發出委托加工物資: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0
貸:原材料 200
2.其次,A公司向B公司支付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5
貸:銀行存款 56.5
3.最后,委托加工物資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 250
貸:委托加工物資 250
(二)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首先,收到委托加工物資時,無需分錄。
2.其次,發生加工費用時,計入成本。
借:生產成本 20
貸:原材料 10 應付職工薪酬 10
3.最后,加工完成后,交付給委托方,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銀行存款 56.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5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
貸:生產成本 20
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承接上例,假如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應稅消費品,由B公司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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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公司收回后以不高于B公司的計稅價格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ㄒ唬〢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首先,A公司向B公司發出委托加工物資: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0
貸:原材料 200
2.其次,A公司向B公司支付加工費:
A公司收回后以不高于B公司的計稅價格直接出售,即:A出售商品時繳納的消費稅<=B交付委托加工物資給A時代繳的消費稅。
如果A出售商品時繳納的消費稅<B交付委托加工物資時代繳的消費稅,對于稅務局而言,由B在交付時代繳,肯定比讓A出售時自行繳納劃算。
如果A出售商品時繳納的消費稅=B交付委托加工物資時代繳的消費稅,對于稅務局而言,如果等到A在出售商品時自行繳納消費稅,不如讓B趁早在交付委托加工物資時代繳。不然,稅務局只知道A出售了多少商品,不知道A收回了多少委托加工物資,可能給A留下避稅的空間。
綜上所述,委托加工物資的消費稅,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
所以,相當于,A公司支付給B公司5萬元,讓B公司幫忙代其繳納消費稅,A公司將這5萬元直接計入成本。A公司無需重復繳納消費稅。
借:委托加工物資 55(5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5
貸:銀行存款 61.5
3.最后,委托加工物資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 255(200+50+5)
貸:委托加工物資 255
(二)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首先,收到委托加工物資時,無需分錄。
2.其次,發生加工費用時,計入成本。
借:生產成本 20
貸:原材料 10 應付職工薪酬 10
3.最后,加工完成后,交付給委托方,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銀行存款 61.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5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
這里意味著,這批商品的消費稅,在A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已經由B代扣代繳了。A出售商品時無需重新繳納。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
貸:生產成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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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公司收回后,以高于B公司的計稅價格直接出售,獲得收入300萬元,A公司需要繳納消費稅6萬元,B公司代扣代繳的5萬元消費稅準予抵扣。
1.首先,A公司向B公司發出委托加工物資: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0
貸:原材料 200
2.其次,A公司向B公司支付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5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
貸:銀行存款 61.5
這里意味著,B公司代扣代繳的5萬元消費稅,計入“應交稅額——應交消費稅”的借方抵扣。
3.再次,委托加工物資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 250
貸:委托加工物資 250
4.最后,委托加工物資出售:
借:銀行存款 345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9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6
A公司銷售商品的價格>B公司的計稅價格,即A公司自行繳納的消費稅>B公司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如果只由B公司代扣代繳,稅務局則會損失部分稅款。所以,A公司也要繳納消費稅。
這里意味著,A公司出售商品時繳納的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貸方。貸方發生額6萬元與借方發生額5萬元相抵,剩余貸方發生額1萬元。相當于,B代扣代繳消費稅5萬元,A再補繳消費稅1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250
貸:庫存商品 250
。ǘ〣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首先,收到委托加工物資時,無需分錄。
2.其次,發生加工費用時,計入成本。
借:生產成本 20
貸:原材料 10 應付職工薪酬 10
3.最后,加工完成后,交付給委托方,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銀行存款 61.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5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
這里意味著,這批商品的消費稅,在A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已經由B代扣代繳了。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
貸:生產成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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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收回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由B公司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用來抵扣A公司出售應稅消費品時,計入“應交稅額——應交消費稅”貸方的發生額。會計處理與上一種情況類似。
例如: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購(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成品油……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1-15: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tzl/jggzsyzy/202011/t20201113_386201.html公司(委托方)與無關聯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過簽訂銷售合同的形式將原材料“銷售”給加工方并委托其進行加工,同時,與加工方簽訂商品采購合同將加工后的商品購回。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合同條款和業務實質判斷加工方是否已經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權,即加工方是否有權主導該原材料的使用并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質是否為委托方的產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權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處置該原材料、是否承擔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導致的該原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是否承擔該原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是否能夠取得與該原材料所有權有關的報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權,該原材料仍然屬于委托方的存貨,委托方不應確認銷售原材料的收入,而應將整個業務作為購買委托加工服務進行處理;相應地,加工方實質是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務,應當按照凈額確認受托加工服務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