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進酒水用于送禮和招待是不同的,主要是在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要求不同。
通常過年過節,公司會購買酒水和一些禮品贈送給客戶,會計分錄如下:
1.購進酒水:
借:庫存商品-酒水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2.送禮給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如果用于招待客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酒水 10萬元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1.3萬元
從以上會計分錄我們可以發現:
1.增值稅
1)購進的酒水用于送禮給客戶,是視同銷售,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購進的酒水用于招待給客戶,屬于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2.個人所得稅
1)購進的酒水用于送禮給客戶,就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用于招待客戶的話,大家一起吃喝,無法量化到個人,所以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
企業購買酒水用于送禮或者招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是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
業務招待費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不能全額稅前扣除。按照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的60或者發生額的千分之5取小的數值,進行稅前扣除。
總結
對于企業所得稅:
企業將資產移送給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已經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照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者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對于增值稅:
但是購買的酒水用于個人消費,集體福利是不能視同銷售,不能進項抵扣的,需要轉出。但是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業務招待費或者員工福利費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