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采購貨物、服務、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取得的進項發票,應如何做賬,什么情況下,應直接計入相關資產費用呢?
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增值稅計稅方式為簡易計稅,取得的進項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直接計入購入資產或成本費用的初始入賬價值。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管理費用等(含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普票,一般情況下,同小規模納稅人處理一致,計入相關資產或費用的初始入賬價值,例外情況為取得的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以及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取得進項發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可以抵扣增值稅,未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等到實際認證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認證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企業取得進項專票,當期未認證的: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實際認證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采購商品服務等取得增值稅專票并當期認證的: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特殊行況下,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增值稅,已經認證的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處理:
借:庫存商品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進項的情況包括:
根據《財政部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36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①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以及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④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及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等。
⑤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⑥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以及娛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