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很高興為你解答。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請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前兩項價格比較容易判定,下面以組成計稅價格為例:假定公司自產產品成本1000,增值稅稅率16,那么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促銷贈品 1176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10000×(1+10)×16=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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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本利潤率,一般為10。但屬于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另有明細規定
《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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