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乘試駕車的賬務處理及稅務政策解讀(2018)
賬務處理分錄
1、庫存商品轉試乘試駕車
2、處置試乘試駕車
稅務政策解讀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16稅率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16。
一、首先判斷企業購進時是否抵扣了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的基本原理,增值稅具有道道征稅、環環緊扣、稅收中性的特點。增值稅作為按增值額征稅的稅種,通過一般納稅人申報銷項稅、抵扣進項稅的方式實現對該環節的增值額征稅的目的。
從增值稅的基本原理出發,一般納稅人如果購進時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再銷售時按16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基于增值稅鏈條完整性與稅負公平考慮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額,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政策因素: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購進時該固定資產不屬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資產范圍,納稅人購進時當然無法抵扣進項稅額。但銷售時由于政策變化,該固定資產屬于可抵扣的資產范圍。
(1)增值稅轉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生產型增值稅下,購進固定資產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其購進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2)2013年8月1日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企業在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上述資產也未抵扣進項稅額。
2.自身因素: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購進時該固定資產屬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資產范圍,但由于購進時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未能抵扣進項稅額。
上述兩種情況考慮到企業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額,對其銷售采用征收率征稅。但如果納稅人因為超過增值稅認證期限等原因未抵扣進項稅額是,一般不屬于此處認為的“未抵扣事項”,其損失應由企業自行承擔。
二、考慮企業再銷售的時點對征稅率的影響。
因為《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第36號)對征收率進行了簡并,即由“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變成“按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根據實體從舊的原則,企業在稅務檢查或自查中發現了應按征收率征收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事項的,如屬于207月1日前的應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為此,《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第45號)在修改增值稅申報表時也保留了4征收率的相應欄次。
三、增值稅的計算及申報表的填寫。
1.企業購進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6適用稅率征收,納稅人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則其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第1行第1列。
2.企業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規定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其銷售額應填寫在第3列或第5列,根據再銷售的時點填寫在第10行或第11行。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中的征收率并沒有“減按2”或“減半”的欄次,所以填寫銷售額及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按3或4的征收率全額計算。減征的1或2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不體現。 購試乘試駕車如何寫會計分錄呢?
如果是購試乘試駕車,則會計分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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