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加計扣除時,應依照攤銷的年限,按月計劃。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行規則》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接洽開拓用度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拓新本領、新產物、新工藝發生的接洽開拓用度,未產生無形資產計入當期盈虧的,在依照規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依照接洽開拓用度的50%加計扣除。
產生無形資產的,依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于這策略的領會,該當將稅收優惠的辦法與無形資產攤派的本領劃分來周旋。無形資產的攤派本領在《實行規則》第六十七條里仍舊精確,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所以,不管能否享用優惠,都該當依照規則攤銷。以是,在計劃加計扣除時,應依照攤銷的年限,按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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