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商業原因,如促銷、公司宣傳等。派發給公司外個人的紅包,可作為公司的正常費用(如營銷費用、廣告費用)入賬,費用可按20%的稅率在代扣所得稅后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假設A公司2021年7月促銷產品,給參加產品推介會的嘉賓紅包共計10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1)發紅包時的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營銷費用12500元。
信用:10,000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預扣稅2500元。
(2)納稅時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預扣稅2500元。
貸款:銀行存款2500。
為貫徹實施修訂后的《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現將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適用于取得的個人所得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政策優先事項
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企業贈送的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打折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2.這些網絡紅包有哪些需要征稅?
《公告》指出,對下列個人取得的贈與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但是,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禮品。不包括價格折扣或企業給予的折扣。一般來說,網絡紅包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要根據其性質來判斷。中獎個人對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有銷售折扣或優惠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