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34號公告)規定將: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補貼為固定,符合《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因此,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并隨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交通補貼,可視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這種配送方式不需要發票。憑票報銷的交通補貼、通訊費用應并入職工福利費,計算稅前扣除限額。
1.作為職工補貼,應納入工資支付,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工資。
貸款:銀行存款
2.辦事處發生的交通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運輸費
貸款:銀行存款
【例題】1。客戶來公司考察,交通費和住宿費給客戶報銷XX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業務招待費,XX元。
貸:庫存現金XX元。
2.員工去外地就醫產生的交通費和醫療費為XX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工資及職工福利費XX元。
貸:庫存現金XX元。
根據相關規定,員工的通勤費用不屬于免稅的出差津貼范圍,因此員工的通勤津貼不屬于免稅范圍,應計入當月工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交通補貼的報銷,如果屬于職工補貼,可以并入工資支付,借記應付工資,貸記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辦事處發生的運輸費用屬于借方管理費用,則應核算“貸記銀行存款”賬戶。關于公司能否抵扣員工的交通補貼,以及這些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都有具體的案例。來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