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捐贈支出或獲得捐贈收入。根據新會計準則,企業接受捐贈時,應納入“營業外收入”核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分錄
1.驗收時:
按照新會計準則(有些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來確定價值: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原材料。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收益
2、企業所得稅:
捐贈收入數額較小,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的,為:
借方: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
非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應當在業務發生時納入營業外支出核算。
對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的會計處理有兩種觀點:
先在發生時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年終征收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二、發生時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科目,企業無法定盈余公積時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企業既無法定盈余公積也無資本公積時借記“實收資本”。
理由:這部分捐贈支出不能稅前扣除,超出了義務范圍,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成果。所以,這種情況下,只能用權益。
什么是慈善捐贈?怎么稅前扣除?
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主要包括救災、扶貧、助殘、科教、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福利等。
根據《財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財稅〔2018〕15號),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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