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公司提供會展服務期間購買的餐飲服務是否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所得稅需要調整為業務招待費嗎?
會展公司在為客戶提供會展服務的同時,向第三方購買餐飲服務(合同約定會展公司承擔客戶在會展期間的餐飲和住宿)。這個餐費在會計上能不能確認為主營業務成本?企業所得稅是按成本收取還是并入業務招待費?以上兩個問題的答案有文檔支持嗎?
回答:
問題中的餐飲服務支出應作為“主營業務成本”核算,該成本可在稅前全額扣除。不需要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所以不需要加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展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住宿和餐飲服務。性質上和旅游公司接待旅游團時提供的是一樣的。外包的住宿和餐飲服務與其收入直接相關,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中為招待客人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廣、對外聯絡、公關交流、會議接待、賓客接待等發生的費用。比如餐食、巖茶、交通等。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方面,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
但一般理解為“業務招待費”是主人免費提供給客戶的。在問題中的會展服務和旅游服務中,住宿和餐飲服務不是“免費”的,而是客戶購買的服務。所以可以全額作為成本在稅前扣除,不需要并入“業務招待費”進行扣除和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