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關于留置權適用范圍的會計科目考試材料。文章為您詳細介紹了會計從業人員和稅務會計人員在工作和學習過程中,關于留置權適用范圍的相關財稅知識,或許只能幫助您解決留置權適用范圍的財稅實務問題。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首先,留置權可以適用于加工合同。
根據加工合同,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為定作方加工、定作、修理、修理或者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包方制造的貨物或者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如果定作方六個月后仍未收到固定作物并支付報酬,承包方有權折價或出售固定作物,剩余的應付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和倉儲費后返還定作方。當然,當部分承包合同仍不能通過留置作物彌補承包方損失時,也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向定作方追償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二,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合同可以適用留置權。
根據建筑安裝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施工單位約定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工程,支付報酬。建筑安裝單位履行義務后一定期限內未支付報酬的,建筑安裝單位可以對建設工程實行留置,行使留置權。當然,由于建筑安裝合同的計劃性很強,建筑安裝單位在行使留置權時應注意不要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無法行使。
第三,留置權可以適用于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寄存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寄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保管人可以對寄存物行使留置權,折價或者變賣寄存物,以價款或者所得價款清償保管費用。
第四,留置權可以適用于貨物運輸合同。
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當將托運的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支付規定的運輸費用。承運人將托運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后,托運人在一定期限內未支付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可以扣留托運貨物,折價或者有償出售。
第五,留置權可以適用于財產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報酬并在使用收益后返還原物。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賃費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終止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相應的財產。
第六,留置權可以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根據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當補償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并支付一定的報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在一定期間內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可以留置委托人的物品或者有價證券,并向其要求賠償。
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受清償前留置該財產,并在一定期間未受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產,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成立應符合以下要求:
[積極因素]
[1]債權人擁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必須合法擁有債務人的m
[負面因素]
1.動產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
2.當事人約定不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留置權不得與留置權人承擔的義務相沖突;
基于:
《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并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民法典》的第447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并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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