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在編制免征增值稅會計分錄時,應當將直接減征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編譯如下:
借:應納稅額應繳納增值稅(免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
2.減免稅屬于企業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應納入“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平時銷售時,按正常業務準備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月底,會計分錄免征增值稅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3)增值稅調減后,銷售稅金及附加也應相應調減,也轉入“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根據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直接減征或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1.結轉免稅產品的銷項稅: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增值稅結轉免稅:
借:應納稅額應繳納增值稅(免稅)。
貸款:補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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