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需要做預估?
暫估入賬是指企業采購庫存商品等的行為。且相關存貨已經驗收入庫甚至銷售或使用,但企業尚未收到發票,需要合理估計月末入庫成本。
2.要估算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規定(財稅〔2016〕22號),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已到貨、驗收入庫,但未收到增值稅抵扣憑證且未支付的,月末應按照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中的預估價核算,無需核算預估的進項增值稅。
3.分錄是如何做臨時會計的?
(1)記錄存貨驗收和入庫暫估時,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等。
貸: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公司
注:如果合同規定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分錄中的估算金額應為合同約定的無稅價格。
(2)結轉預計存貨成本的分錄:
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暫估和核算后,存貨發出成本可以與其他正常入庫的存貨按照會計的有關規定一并計算。會計分錄是: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等。
(3)下月初,沖回預計庫存,紅色編制以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等。
貸: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公司
(四)取得發票(以專用發票為例)后,在分錄:編制并正式記錄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應付賬款——**公司等。
4.年末入賬的預估商品對應的成本可以稅前扣除嗎?
1.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金額入賬;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支出情況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當在年度結算期結束前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等外部憑證。已補發或換發的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否則需要做稅調增處理。
3.企業在上一年度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且相應費用當年未在稅前扣除的,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相應費用可以追溯到費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序列號
修訂前
修訂后
一個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提供的捐贈。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規定的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
2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
(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于符合目的的企業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
(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設立宗旨的企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屬于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六)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法人財產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 國務院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企業當年發生的和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四
第一百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稅務機關審批,是指機構、場所所在地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由負責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或者場所提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需要變更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和場所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127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