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是指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銷售委托人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雙方一般會簽訂寄售協議,寫明寄售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手續費、結算方式等。確認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確認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會計分錄
1.委托方:
(1)發放商品時:
借:寄售貨物
貸款:庫存商品
(2)收到委托單后: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寄售貨物
借方: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3)收到已付貸款后: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2.受托人:
(1)收到貨物時:
借:寄售貨物
貸款:寄售貨物的貨款。
(2)銷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借:寄售貨物。
貸款:寄售商品。
(4)支付貨款和計算傭金時:
借:應付賬款
貸款: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
寄售商品是一個資產科目。委托代銷商品只是將商品委托給對方代銷,控制權仍在委托方,所以屬于委托方的存貨,即屬于資產賬戶。
寄售的特點是寄售人只是商家。發貨人發出貨物后,所有權并未轉移給發貨人,因此貨物所有權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發貨人身上。只有在受托方出售商品后,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托方。因此,企業代銷商品,應當在受托方銷售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寄售商品是什么?
委托代銷商品不是企業的存貨。寄售商品是指代售的商品,受托方未取得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寄售商品應作為委托方而非受托方的存貨處理,不能確認為受托方的資產。企業收到寄售商品時,應借記“寄售商品”科目,貸記“寄售商品付款”科目,將寄售商品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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