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用度屬于盈虧類科目。
應交所得稅是企業依照稅規則定計劃決定的對準當期發生的買賣和事變,應繳納給稅務部分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稅前會計成本(即成本總數)的基礎上安排決定的。
計劃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成本+納稅安排減少額-納稅安排縮小額
企業當期應交所得稅的計劃公式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所得稅用度的賬務處置
企業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則,計劃決定確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之和,即為應從當期成本總數中扣除的所得稅用度,經過“所得稅用度”科目核算。
所得稅用度=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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