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的無形資產不許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指依照稅規則定在本質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確定比率,動作計劃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辦法。
加計扣除的優惠
接洽開拓費:是指企業為開拓新本領、新產物、新工藝發生的接洽開拓用度,未產生無形資產計入當期盈虧的,在依照規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依照接洽開拓用度的50%加計扣除;產生無形資產的,依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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