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0年稅務總局4號公布的第三條文定,納稅人依照2020年財政與稅收字8號公布和9號公布,相關規則實用免征增值稅策略的,不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該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大概是廢除原發票,再按規則實用免征增值稅策略并開具普遍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功夫,仍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該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準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不妨先實用免征增值稅策略,對應的紅字發票最遲該當在關系免征增值稅策略實行到時后一個月之內實行開具。
在財政與稅收字8號公布和9號公布頒布前,納稅人仍舊發生了關系的應稅動作的,可實用于8號公布和9號公布規則的免征增值稅策略,即使納稅人仍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沒轍依照上述規則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大概是廢除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該當依照規則交納增值稅,其余的收入仍舊不妨享用免征增值稅的策略,在財政與稅收字8號公布和9號公布頒布之后,納稅人該當依照公布規則的實用征免稅策略開具和運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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