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20年5月份購入一批呆板擺設,并依照10%計提估計凈殘值。但在2020年年終時,經評價創造本質上該擺設的殘值沒有那么高,所以對估計凈殘值舉行變換。指導固定資產的估計凈殘值,不管是會計上仍舊稅法上,能否均不妨變換?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文定,企業該當按照固定資產的本質和運用情景,有理決定固定資產的估計凈殘值。已經確認,不得隨便變換。即使復核時創造估計凈殘值估計數與向來估量數有分別的,該當安排估計凈殘值。
看來,會計上承諾固定資產按規則安排估計凈殘值。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行規則》規則,企業該當按照固定資產的本質和運用情景,有理決定固定資產的估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估計凈殘值已經決定,不得變換。
綜上,會計上承諾固定資產有理安排估計凈殘值;然而稅法上規則,估計凈殘值已經決定不得變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