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消費籌備進程中,假如將完備運用價格的舊擺設舉行讓渡,如舊公共汽車等,讓渡舊擺設時,企業應怎樣開具發票?
讓渡舊擺設怎樣開票?
1、按照《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局部貨色實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略方法征收增值稅策略的報告》(財政與稅收[2009]9號)規則,所稱舊貨,是指加入二次流利的具備局部運用價格的貨色(含舊公共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囊括本人運用過的貨色。
2、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增值稅簡略征收策略相關管理題目的報告》(國稅函[2009]90號)規則,納稅人出賣舊貨,應開具普遍發票,不得自行開具大概由稅務構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按照《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對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策略的報告》(財政與稅收[2014]57號)規則,《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局部貨色實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略方法征收增值稅策略的報告》(財政與稅收〔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依照簡略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稅”安排為“依照簡略方法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按照《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局部貨色實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略方法征收增值稅策略的報告》(財政與稅收〔2009〕9號)及《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對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策略的報告》(財政與稅收[2014]57號)相關規則,一般納稅人出賣本人運用過的屬于規則第十條文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出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依照簡略方法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出賣舊貨,依照簡略方法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所以,納稅人讓渡舊擺設,屬于規則中“舊貨”范圍的的,應開具普遍發票,依照簡略方法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出賣舊擺設會計分錄如何做?
將出賣的舊擺設先轉為固定資產整理,會計分錄如次:
借:固定資產整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發生整理用度時,應做以次分錄:
借:固定資產整理
貸:銀行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