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減免所提供材料的加工稅的問題
[指南]:如果增值稅納稅人也從事免稅項目,并且不能準確劃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則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將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公司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它生產A產品的價格為34元/件(不含稅價),原料成本構成約為20元/件(包括主要原料和輔助材料2.34元/件,18元/件)。其他費用為每件12元(忽略了進項稅),預計當年可生產200萬件。
有一個處理異物的訂單。外方提供主要原料,公司提供輔料并加工成A產品。加工費為每件15元,總計10萬件。公司銷售部門的員工進行了計算。由于供應有原材料的加工產品的出口免征增值稅,因此不能扣減消耗的輔助材料的進項稅,應增加材料成本。加工成本為輔料2.34元/件,工資及其他成本為12元/件,總成本為14.34元/件,加工利潤為(15-14.34)×100,000件=6.6(萬元),簽訂了加工合同。
在財務部門中這項業務的計算方式大不相同。由于供應物料的加工產品與公司產品完全相同,因此無法精確劃分供應物料加工的不可抵扣進項稅(例如,無法確定機床進項稅的那一批產品因此,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無論是為自產產品購買材料還是與提供的材料一起加工,均發生了維修費用或一些輔助費用。增值稅納稅人還經營免稅項目,因此無法準確分類。不可抵扣進項稅是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的。
不可抵扣進項稅額=所有進項稅額×免稅項目銷售金額÷總銷售金額
根據上面提供的數據:
所有進項稅額= 20元/件×17%×200萬件+2元/件×17%×100,000件= 683.4(萬元)
免稅品銷售= 15元/件×100,000件= 150(萬元)
總銷售額= 34元/件×200萬件+ 15元/件×100,000件= 69.5(萬元)
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683.4×150÷6950 = 14.75(萬元)
含材料的加工業務總成本= 2元/件×100,000件+14.75萬元+12元/件×100,000件= 154.75(萬元)
所提供材料的加工利潤= 150萬元-154.75萬元=-4.75(萬元)
也就是說,該訂單不僅無利可圖,而且損失了4.75萬元。
原因是銷售人員僅知道進口材料的加工業務免稅,并且他們所消耗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而且他們不知道進項稅額應按上述公式,導致實際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企業實際消耗的進項稅額。一方面,轉移進來的進項稅增加了加工供應物料的成本并造成了損失;另一方面,這也導致實際進項稅額扣除額減少,增值稅的增加不值得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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